近期,厦门市商务局发布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内容摘取了企业参加境外展的补贴政策及要求。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外投资合作、跨境电商、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体系。
第七条 第七条 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补助
(一)境外普通展会、品牌展会和自办展会
1.申请条件:
(1)申请普通展会、品牌展会和自办展会补助的企业,补助年度进出口额(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100万美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以及首年申请补助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不受进出口额限制(本实施细则所指专精特新企业详见《厦门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4〕11号))。
(2)以品牌厦门推介展会的企业和组展机构,可以申请品牌展会补助,申请品牌展会的,除满足(1)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品牌展会已列入市商务局的境外重点行业展会名单。
②该展会以品牌厦门展会英文名“Brand Xiamen”、厦门产业整体形象集中进行推介。
③该展会展位规模及集中度要求:服饰及家纺、石材、卫厨、体育及户外用品、礼赠、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同一展会厦门企业参展(下同)展位数达50个及以上,展位集中度不低于60%;机械装备(含汽车)等支柱产业的展位数30个及以上,展位集中度不低于70%;电子信息(含光电)、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展位数达10个及以上,展位集中度不低于80%。组展机构公共区域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
(3)以厦门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为主推介展会的企业和组展机构,可以申请自办展会补助,除满足(1)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展会应在开展前十五日报送市商务局,且经过市商务局认定。
②该展会厦门企业参展面积≥150㎡,且厦门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展位数占比超50%。
2.补助标准
(1)普通展会
①按照企业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和B类(A类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补助,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单家企业参加单个境外展会仅能申请1个标准展位补助。
②参加金砖国家展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补助费用在A类或者B类基础上上浮10%。
(2)品牌展会
①对参加品牌厦门展会的企业,按普通展会扶持标准,最高扶持2个标准展位,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最高扶持4个标准展位。
②对品牌展会的组展机构,公共区域展位费用按实补助但不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公共布展费用、公共宣传费用及承办费用等其他公共费用补助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
(3)自办展会
①对参加自办展会的企业,展位补助按该地区普通展会标准展位补助上浮20%,不限展位数予以补助。
②对组展机构,公共区域展位费用按实补助但不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公共布展费用、公共宣传费用及承办费用等其他公共费用补助按10000元/展位予以补助。
3.补助底限及上限
(1)补助底限:对于申请普通展会、品牌展会和自办展会补助的参展企业和组展机构,每个项目类别补助金额不低于5万元(含),低于5万元(不含)不予补助。
(2)对于申请普通展会和品牌展会项目类别的企业合计补助上限:补助年度进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补助封顶(两个项目类别合计,下同)15万元;补助年度进出口额8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20万元;补助年度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6500万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50万元;补助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含)-2亿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80万元;补助年度进出口额2亿美元(含)及以上的企业,补助封顶120万元。
(3)对于申请品牌展会或自办展会项目类别的组展机构补助上限:申请品牌展会补助的,单个品牌展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自办展会补助的,单个自办展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